遼寧擬修訂會計管理條例 嚴懲領導授意作假賬
單位負責人授意、指使、強令會計人員違法辦理會計事項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奉。這是近日結束的遼寧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上首次審議的《遼寧省會計管理條例(修訂草案)》中的新規(guī)定。
當前會計信息失真和會計造假屢見不鮮,單位負責人對會計工作重視不夠、疏于管理和監(jiān)督,甚至出現(xiàn)了授意、指使、強令會計人員違法辦理會計事項的情況。為此,草案第二章對單位負責人的會計責任作了具體規(guī)定,單位負責人要建立并實施單位內部的會計監(jiān)督制度,接受依法實施的監(jiān)督檢查,單位負責人不得兼任會計機構負責人。
草案還規(guī)定單位負責人在處理報銷憑證等經濟業(yè)務時,應當簽署明確的意見,同時明確單位負責人不得授意、指使、強令會計人員違法辦理會計事項,不得對依法履行責任的會計人員打擊報復,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示意會計師事務所出具不實或者不當?shù)膶徲媹蟾妗?/p>
另外,草案還明確了單位負責人違規(guī)行為的法律責任。草案規(guī)定,單位負責人未組織建立本單位內部會計監(jiān)督制度,或者拒絕依法實施的監(jiān)督檢查、或者不如實提供會計資料及有關情況,或者兼任會計機構負責人的,由財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奉。草案還規(guī)定,單位負責人授意、指使、強令會計人員違法辦理會計事項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奉。國家工作人員若有以上行為的,還應當由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